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与金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金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38号1-2楼。法定代表人翁兴连,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靖、胡桂红,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诉被告金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小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0元,减半收取899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