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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大均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曾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均,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曾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徐大均,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镇响水滩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曾昌明被告:曾昌明,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均与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曾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徐大均负担。审判员  李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