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朝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朝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临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郭朝杰,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为宽,该公司总经理。郭朝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期履行,郭朝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主动将标的款汇到本院账户上,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