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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140号原告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波。委托代理人梁菊梅,上海中夏旭波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委托代理人张芳。委托代理人朱淼雯。原告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菊梅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芳、朱淼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在2013年10月22日签订《雕塑及场景工程施工协议书》,就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主题馆会场道具布展工程承包事宜进行约定,工期自2013年10月22日开工,2014年2月28日竣工,合同价为人民币1,550,000元,合同签订14天内付30%,塑景类在工厂制作完成预验收后支付20%,现场项目安装完成经业主验收合格后14天内付30%,整体工程结束经业主验收合格14天内付15%,质保期满两年后付5%。原告如期施工,后因业主方对被告的设计方案不满意,被告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导致原告增加工程量包括序厅钢丝网吊顶15,000元,序厅水晶挂链5,000元,序厅馆名发光字8,000元,一层增补展项150,000元,一层增补不锈钢小鸟45,000元,二层增加金属挂链24,000元,一层整改绘画180,000元。工程按期竣工,2014年4月初开始试运营,4月25日正式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50%的款项及增补项目中的45,000元,尚欠1,079,500元。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79,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1,079,500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扣除相应价款;原告应在工程款支付前10日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报表,报送监理方审核,但原告未提供,被告有理由拒绝支付;原告逾期完工,应扣除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多项工程实际并未施工,应从总价中扣除;增项工程仅有两项,其余被告未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场景及雕塑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主题馆内的场景、雕塑、布展的全部工程,总价包干不再调整,工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合同价款1,550,000元;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该变更所发生的增减工程的费用是否收取由双方共同研究予以确认;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4天之内支付465,000元;塑景类在工程制作完成预验收后支付310,000元;现场项目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465,000元;整体工程结束经业主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232,500元;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办好结算审计并经被告据实奖惩,质保期满2年后无息支付,据实结算价的5%即77,500元等。合同附件对6个分项目分别约定了示意图片、效果说明、材质说明、尺寸说明、数量、备注、单价及总价。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场施工。因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于2014年4月17日开馆,该项目即投入使用,开馆期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项目施工进程中,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现场签证单,项目为序厅屋顶加钢丝网,约125平方米,单价为125元/平方米,合计15,000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现场签证单,项目为一层展厅不锈钢造型飞鸟300件,单价150元/件,合计45,000元。2013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项目进度款310,000元,被告已根据原告申请已付款。2014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项目进度款30,000元,申请内容为一楼布展增补项目工作。2014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项目进度款45,000元,申请内容为一楼布展增补项目工作,被告在签字栏注明已安装完成,未调试书模型,被告已根据原告申请已付款。同日,原告还向被告申请项目进度款465,000元,申请内容为一楼布展工作制作安装完成,申请第三笔进度款,被告在签字栏注明已安装完成。被告已根据原告申请已付款。被告三次付款累计82万元。2015年1月8日,本院会同原、被告至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主题馆进行现场察看及清点,六个分项目都存在与合同附件约定不符的情况,主要为:1、序厅部分,Logo发光字增加;2、天降繁华部分,拱门造型、材质与合同约定效果图不符;玻璃花与合同约定工艺不符;机械自动花不能正常使用;增加钢丝网(已有签证单)、水晶挂链(无签证单);3、天工造化部分已完成;4、踏海寻梦部分已完成;5、观海溯源部分,电子书、贝壳等由安装后拆除的痕迹,在背景墙后面;6、岛城湿地部分,被告认为芦苇灯数量不足,效果差,原告认为增加了芦苇灯数量;7、候鸟天堂部分,合同约定的艺术装饰变更为不锈钢小鸟,增加300只不锈钢小鸟(有签证单)。被告对整体工程质量认为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效果,并且多次要求原告整改。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审价,本院委托上海四海工程造价监理有限公司对增加工程和变更工程进行审价,但审价公司认为鉴定的内容不属于工程范围,故审价未进行。本院考虑到项目已实际交付使用,故未再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场景及雕塑工程施工协议书》及附件1份、工程现场签证单2份、项目请款单4份、银行存款对账单1份,被告提供的邮件及公证书1份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价格为总价包干不再调整,合同约定的项目原告已基本完成。原告主张增项部分的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设计或增项需有签证单,对于有签证单的变更、增加项目,被告应在合同总价外支付。原告主张其余增项工程,没有相应的签证单,本院难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款77,500元,双方约定质保期满2年后无息支付,该笔款项的履行期限未届满,原告可到期后主张。因被告未出具工程验收单即投入使用,本院认定开馆日即视为验收合格。被告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未经验收,故拒绝支付相应货款的意见,本院认为,该项目已交付投入使用,可以视为质量合格,如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其损失,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工程款712,500元;二、被告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712,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7元,减半收取计7,36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63.50元,由原告上海超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901元,由被告上海宽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10,462.50元,,此款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