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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洪强与霍贵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强,霍贵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94号原告王洪强,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霍贵斌,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强与被告霍贵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洪强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