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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健豪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健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95号罪犯朱健豪,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8)穗中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健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其法定代表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2775.7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8326.98元。宣判后,被告人朱健豪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健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交付执行。因罪犯朱健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朱健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健豪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5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健豪及其他同案被告人通过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部分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健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故意伤害罪,且是累犯,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健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