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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北京与宋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北京,宋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北京。被执行人宋勇军。申请执行人张北京与被执行人宋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