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魏××与曹××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无职业。上诉人曹××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9月复婚后居住住址为天津市北辰区辰吕路燕宇艺术家园22-2-301,2013年2月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矛盾均先后离开该住址,分居期间上诉人先居住于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花莲里2-7-101号,后又居住在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段勤俭楼39-108室。被上诉人分居后一直居住在其母亲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宝翠花都听景园23-1-102家中。上诉人的户口虽在天津市北辰区,但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新村13条1号,并提供证据证实其现居住于户籍地,且上诉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无误,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