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曾光、绕小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曾光,绕小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家庆,男。被告曾光,男,37岁,江西省抚州市人,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告绕小红,女,56岁,江西省抚州市人,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光、绕小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20.00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