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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商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与巨野县中信棉业有限公司、王凤芹等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217-2号原告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双兴,董事长。被告巨野县中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凤芹,董事长。被告王凤芹,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田中仁,男,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文峰,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中信棉业有限公司、王凤芹、田中仁、王文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巨野县中信棉业有限公司、王凤芹、田中仁的财产160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巨野县中信棉业有限公司、王凤芹、田中仁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长群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