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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树状与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华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树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包树状。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香,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威环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威环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