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湛江市大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大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湛江市大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珠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彩连。被告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立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大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批准受理费的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王金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