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港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港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汤某甲。被告吕某。原告汤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汤某乙。2012年,原告带女儿至上海读书、打球,被告独自在南通,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并瞒着家人在外面欠下高利贷用来吃喝嫖赌,原告心灰意冷,为了自己和孩子今后的生活,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甲与被告吕某于1999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汤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前七年感情较好,2012年,原告陪婚生女去上海读书,被告独自留在南通,后双方因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矛盾。自2014年11月至今,原告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2014年12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趋于紧张,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某甲要求与被告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94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李 坚代理审判员 孙太永人民陪审员 苑力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