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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埠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潍坊天同商银商贸有限公司与韩莎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天同商银商贸有限公司,韩莎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潍坊天同商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头399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谭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明君,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莎莎,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天同商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莎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天同商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天同商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潍坊天同商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锦凤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