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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楼根土、董阿兰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楼根土,董阿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楼根土,退休职工。被申请人董阿兰,退休干部。法定代理人董标兵。申请人楼根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董阿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二女。被申请人因患帕金森、阿尔茨海默病失去语言表达和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楼根土系被申请人董阿兰的配偶,二人生育了董标兵在内的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被申请人于2011年起患有××、老年性痴呆、帕金森病,目前已失去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5月21日,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精神医学评定为阿尔茨海默病——器质性重度智能损伤(痴呆);法定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本院认为申请人楼根土的申请有事实根据,应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配偶,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故本院指定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董阿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楼根土为董阿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於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