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海丽与李永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丽,李永前,李军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193-2号原告王海丽,女,生于1981年12月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李永前,男,生于1970年4月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李军前,男,生于1964年1月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王海丽与被告李永前、被告李军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丽以与被告李永前、被告李军前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故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王海丽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致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