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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忠明与魏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明,魏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黄忠明。委托代理人范和同,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民。原告黄忠明诉被告魏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4000元及赔偿金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谭广群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忠明及委托代理人范和同、被告魏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魏民在承建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领世郡小区的地下车库消防排烟工程期间,原告黄忠明为被告魏民从事安装工作,被告魏民尚欠原告黄忠明工资4000元。以上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忠明工资4000元。二、驳回原告黄忠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广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