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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厦,张天民,闫志兰,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孙厦,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天民,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志兰,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与张天民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天民、闫志兰、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孙厦支付到期债务150万元、利息482987.5元等。但被执行人张天民、闫志兰、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天民、闫志兰、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