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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奎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潍坊钢铁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潍坊钢铁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奎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相平,主任。被执行人潍坊钢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际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执行人潍坊钢铁集团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8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潍坊钢铁集团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3月28日,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债务141746元及利息(至2001年8月24日,利息为42518.49元,自2001年8月2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