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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博通诉被告王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博通,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73-1号原告谢博通,男。被告王海燕,女。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谢博通诉被告王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立案后,被告王显辉于2015年3月27日死亡。2015年4月13日原告谢博通向本院递交变更被告申请书,请求法院将王显辉继承人王海燕变更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因被告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先中止审理,等待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理。本院故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资民二初字173号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开庭前,原告谢博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博通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燕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博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博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