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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雷加成与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加成,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加成,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强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丽,女,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雷加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郫劳人仲裁字第(2014)第483号仲裁裁决明确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告知申安物业公司可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申安物业公司未按该仲裁裁决载明事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终局裁决的撤销仲裁之诉,而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提起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之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对终局裁决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案不属于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有证据证明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郫劳人仲裁字第(2014)第483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滕 洁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圣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