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刘某某,女,46岁。被告鲁某某,男,59岁。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