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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刘某某,女,46岁。被告鲁某某,男,59岁。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