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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熊文学与段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学,段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25号原告熊文学,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段春燕,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熊文学诉被告段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熊文学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顺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