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荥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第一村民组与王根雷农业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第一村民组,王根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荥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第一村民组。代表人王新洲,该村民组组长。被执行人王根雷,男,生于1942年6月4日,汉族,住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7组。本院在执行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第一村民组与王根雷农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根雷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荥阳市王村镇后殿村第一村民组组长王新洲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荥高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