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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甪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关金与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金,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张关金。委托代理人金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裘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关金诉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关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关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