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生福、马玉兰与被告马永林、马来则牙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福,马玉兰,马永林,马来则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24号原告马生福,男,现年38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马玉兰,女,现年39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林,男,现年60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来则牙,女,现年41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福、马玉兰与被告马永林、马来则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福、马玉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福、马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马生福、马玉兰负担。审 判 长 鄂秀英审 判 员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冶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卓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