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严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泰和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5)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开始,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张1.8元的价格向一名女子(另案处理)购进淫秽光碟后,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向东村沙岭路**号2元店以每张5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约20张,至今获利约64元。同年11月23日,民警到上述小店将严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尚未卖出的光碟380张。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光碟中有374张属于淫秽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其已销售淫秽光碟20张,因已出售的部分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故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经营的时间短,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还考虑到被告人严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危险,具备监管条件,回归社会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视被告人严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廖新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