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良化抢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良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27号罪犯刘良化,男,1986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石门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慈刑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夺罪,判处罪犯刘良化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张中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0年3月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良化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优秀安全员;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大组长;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分16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良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良化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1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