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惠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