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宁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梁晓学与胡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学,胡俊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梁晓学,男,生于1997年2月19日,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胡俊付,男,回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梁晓学诉被告胡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当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晓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思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