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忠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忠,住广东省雷州市,系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中丰通讯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覃光架,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俭人民陪审员 游 丽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