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张某某,住甘肃康县。被告许某某,住甘肃康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是远房亲戚,2007年确立的恋爱关系,2008年4月22日我们去豆坪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入赘到我家。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为生孩子的事情,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3月我生育儿子张某甲,随后我在家照看孩子,被告出门打工,只有春节回家,造成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裂缝进一步加大,2012年原告电话中向被告提出离婚的想法,被告虽然口头答应,但一直没有回家,此后双方很少联系。2013年11月原告再次在电话上提起离婚,被告口头答应,回家后因抚养孩子的问题达不成协议。2014年4月,原告为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回家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与原告交流,对原告实施语言暴力,后又偷偷把把孩子带回老家,使原告彻底对双方婚姻绝望。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许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被告在原告家七年间,尊老爱幼勤劳朴实,受到家里家外人人赞扬,问起原告真正的离婚理由,她却说不上来。原告以前有病,我四处奔波花钱治疗,我父母也关心我们的事情,经常过问她的病情是否好转,为此还多方打听名医偏方,提供方便。生孩子后,我出门打工挣钱养家,原告也要求我多挣钱,因此我不能长期陪伴在妻儿身边,这是我也不愿意的,也不能怪我,至于说我不愿意交流沟通,是因为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对我不闻不问。后来去哪里玩也不告诉我,有时候都不让我碰她。我的态度是坚决不离婚。如果非要我和原告离婚,原告家必须赔偿我多年的劳动报酬16万元,因为我这几年给原告家挣了不止十几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4月22日,原、被告在豆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此后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出门打工,因分居时间较长,原告在电话上向被告提出过离婚的想法。2014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调解和好。因俩人缺乏交流,矛盾没有很好化解,2015年3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孩子,共同经营家庭七年,期间由于外出打工等生活上的变动,彼此缺乏相互的沟通和理解,从而,因家庭琐事和相互猜疑导致争吵与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理性面对,相互之间多包容、多理解、多沟通,双方和好有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治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