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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蒋路成与采长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采长州,蒋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采长州,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路成,个体户。上诉人采长州与被上诉人蒋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采长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采长州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采长州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采长州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上诉人采长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张勇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赵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