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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59号原告:张某某1,女。被告:张某某2,男。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升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1诉称,原告与其父亲张文、母亲李淑芝、女儿张月于1998年共分得承包田22亩,其中原告位于昌图县某镇某村9组,地块名称为“北沟子”的11亩承包田,于1998年起至今一直由被告张某某2耕种。现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张某某2未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欲证明其与女儿、父母共分得承包田22亩及被告耕种原告承包田11亩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其来源、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姐弟关系,原告与父亲张文、母亲李淑芝、女儿张月于1998年在某镇某村9组分得22亩承包田,其中位于昌图县某镇某村9组,地块名称为“北沟子”的11亩承包田(边栏四至为东至道、西至道、南至刘宝学地、北至张立臣地),于1998年起至今一直由被告张某某2耕种。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对其分得的承包田享有耕种、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耕种原告的11亩承包田,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向被告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法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位于昌图县某镇某村9组,地块名称为“北沟子”的11亩承包田。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