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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肇伟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梁肇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柯大表,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肇伟与被执行人柯大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柯大表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肇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柯大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柯大表逾期一直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柯大表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明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