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肖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肖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徐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姚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梅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