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执行字第8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峰、林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峰,林泳,福鼎市华鞍石材有限公司,丁庆忠,丁庆福,XX成,福鼎市三星石材厂,章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857-3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被执行人王晓峰,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华鞍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丁庆忠。被执行人丁庆忠,住福鼎市。被执行人丁庆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XX成,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三星石材厂,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章明健。被执行人章明健,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庆忠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丁庆忠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存款,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二、划拨被执行人丁庆忠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的存款,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必达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