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辖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建湖县交通运输局管辖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辖终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卜弋常金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何耀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安康路33号。法定代表人高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建湖县城安康路。法定代表人朱堂珍,该局局长。上诉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所在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与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往来,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建湖县交通运输局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江苏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列为被告之一,目的是将本案在其所在地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 审 判员 秦广林代理 审 判员 曹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兼) 郭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