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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康荣、刘寿年与瑞安市冰湖熊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荣,刘寿年,瑞安市冰湖熊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865号原告刘康荣。原告刘寿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奕容、张茜,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冰湖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法定代表人程克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康荣、刘寿年与被告瑞安市冰湖熊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刘康荣、刘寿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刘康荣、刘寿年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