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06号原告马某,女。被告杜某某,男。原告马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杜某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11-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系不动产纠纷,涉案不动产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为由将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马某要求被告杜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房屋过户手续的办证义务,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杜某某的住所地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雯莉审判员 黄 丽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