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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胡桂枝与王小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枝,王小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81-1号原告:胡桂枝,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仁寿,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高沟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王小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张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仕超,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桂枝与被告王小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