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曹友彩与何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友彩,何正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曹友彩。被告何正昌。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友彩诉被告何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此原告曹友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友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曹友彩负担。审判员 欧孝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