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李 X X 诉 被 告 谭 X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李XX,女,现住前郭县。被告谭XX,男,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剩余诉讼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