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裴仕能与王其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仕能,王其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50号原告:裴仕能,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双圩行政村崔村022号,被告:王其敏,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裴仕能诉被告王其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裴仕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仕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裴仕能负担。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