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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金随与被执行人王义山、蔡艾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随,王义山,蔡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许金随,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义山,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艾文(曾用名蔡丽丽),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金随与被执行人王义山、蔡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义山、蔡艾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许金随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义山、蔡艾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义山、蔡艾文应在2014年11月2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和车管部门,除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义山在石狮市灵秀镇塔前内宅有一幢房屋(产权证号:狮字第1051**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义山、蔡艾文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王义山的上述财产,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许金随、王义插(另案)与被执行人王义山、蔡艾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义山依协议履行了案款170000元[(2014)狮执行字第1033号和(2014)狮执行字第1631号的案款],申请执行人许金随书面表示暂不拍卖被执行人王义山的上述房产。同日,申请执行人许金随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6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