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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曲孝文诉谢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孝文,谢忠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曲孝文,男,汉族,农民。被告谢忠智,男,汉族,农民。原告曲孝文诉被告谢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曲孝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忠智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孝文撤回对被告谢忠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880元,由原告曲孝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敏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