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曲孝文诉谢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孝文,谢忠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曲孝文,男,汉族,农民。被告谢忠智,男,汉族,农民。原告曲孝文诉被告谢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曲孝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忠智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孝文撤回对被告谢忠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880元,由原告曲孝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敏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