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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牟纲、朱玉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牟纲,朱玉珍,任李伟,徐志平,成献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735号。负责人王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牟纲。被执行人朱玉珍。被执行人任李伟。被执行人徐志平。被执行人成献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牟纲、朱玉珍、任李伟、徐志平、成献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玉珍、任李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322.58元、利息4779.32元(截止到2014年3月18日)并支付自2014年3月19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贷款年利率15.66%的1.5倍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牟刚、徐志平、成献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轮候查封了徐志平、徐海燕、成献群名下位于汇龙镇世纪家园71幢1单元1201室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商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