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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燕珍与黄杏梅、黄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燕珍,黄杏梅,黄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范燕珍,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振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杏梅,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灼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燕珍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振成、被告黄杏梅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灼华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滘社区人。1997年,被告黄杏梅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称很快就会还清。黄杏梅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重新确认对原告的借款。但该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黄杏梅均不予理睬。另外,被告黄灼华与黄杏梅是夫妻关系,其应对黄杏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向原告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杏梅辩称,其对于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被告黄灼华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表(1份,复印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借条(1份,原件),证明被告黄杏梅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两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1-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经到庭被告黄杏梅质证也没有异议,为此本院均予采信,并据此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黄灼华与黄杏梅是夫妻关系。黄杏梅早年在与黄灼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范燕珍借款5万元,之后一直未归还。2015年1月18日,黄杏梅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重新确认上述欠款。2015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杏梅因生意周转需要而向原告范燕珍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黄杏梅的庭审陈述及其出具的借条为证。由于借条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随时催告被告还款,并要求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另外,上述借款债务发生在被告黄灼华与黄杏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灼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灼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杏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予原告范燕珍,并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予原告;二、被告黄灼华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