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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保字第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綦振宇与洪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綦振宇,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保字第10931号申请人綦振宇,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洪喜,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洪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西里x号楼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洪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西里x号楼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