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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俊林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21号罪犯马俊林,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敖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俊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马俊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俊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8577.9元。自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累计考核分204.5分,记功3次。罪犯马俊林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马俊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自: